之前的工龄是否会计入?
关于1985年入职、1996年被公司开除的职工,其之前的工龄是否计入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。以下为不同情形的详细说明:开除前的工龄在符合条件时会计入。1.若开除原因合法(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、被追究刑事责任等):开除前的连续工作时间仍可计入工龄,但需满足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”的条件,且后续未因其他情形中断工龄认定。2.若开除决定被劳动仲裁或法院撤销:原工龄应连续计算,视为劳动关系未中断,1985-1996年的工作时间完整计入。3.若开除后立即入职新单位且社保连续缴纳:1985-1996年的工龄可与新单位工龄合并计算(若新单位未重复支付经济补偿)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985年入职、1996年被公司开除的职工,在工龄认定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:1.证据链断裂风险:若1985-1996年的劳动合同丢失、工资单无公司盖章,或社保记录不完整,将无法证明该段工作时间,导致工龄无法计入。例如:职工仅能提供同事证言,无书面证据,社保局可能不认可该段工龄。2.诉讼时效过期风险:若职工2023年才发现1996年开除前的工龄未被计入,距离开除已超过27年,远超1年的仲裁时效,即使证据充分,也可能因时效问题无法通过仲裁维权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针对1985年入职、1996年被公司开除的工龄认定问题,可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分析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十条: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,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。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,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,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。”本案中,若1996年开除后未因本人原因转移至新单位,1985-1996年的工作时间属于“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”;若开除后新单位未支付该段时间的经济补偿,工龄可合并计算。同时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虽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开除,但未否定开除前工龄的有效性,因此合法开除前的工龄仍应计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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